我能叫他搬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3:57:56
我01年出租一个商铺给别人经营小店,04年到期续订,但没有重新订立,只是在原来的合同(双方均有签名确认)下方加上一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然后在这句话下面签名,即我所持的合同只有对方签名,没有我的签名,而对方所持的合同亦只有我女婿的签名(不是我签,当时我不在场),请问我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叫他搬走吗???请专业人士给予解答!

LZ可以让对方搬走。这点毫无疑问是有法律支持的。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即你女婿)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你)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你)追认,对被代理人(你)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你女婿或对方)承担责任。 相对人(对方)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导致的后果即合同不成立。
你们双方虽然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订立的新的合同条款,但对此条款双方的签章不一致且没有所有权人(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对方合同中对新条款你没有确认、签名,因此,此新条款对你无效,而你又是该商铺的所有权人,因此,你完全可以凭借你对商铺的所有权让对方搬走,这是无庸置疑的。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