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案例:货物丢失按运费3倍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56:08
电讯经营部的经营人伊荣伟将顾客退还的有故障手机包装好,交给和作翔经营的某汽车货运站从甲地送到乙地经营部修理,并支付10元运费。货运签收单注明:“货物按实际价值保险,如遇意外本站按保价赔偿(未投保发生意外,本站按运价的3倍赔付)” 。运输过程中手机丢失,伊荣伟赔偿给顾客一部新手机,随后向和作翔索赔,遭到拒绝。伊诉至法院。
和提出,约定未免除承运人丢货赔偿责任,有利于预防“失廉索贵现象”。

近日有很多网民投诉快递公司、物流运输、邮政邮寄等运输类案例,反映的大多问题都是承运企业将委托方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承运方普遍的格式合同来看,就算邮件丢失,最多也是赔偿3倍的运费,这是很不合理的。中国315维权网现就此问题统一答复网友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快递公司运单是一张格式合同,只赔偿三倍运费给消费者是不合理的。而且按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及《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