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续签日期适用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5:53:44
我的合同是2007年10月23日到期,我当时出差在外,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我回到已经1月22日了,此时我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是旧版有违约金的,最后我签订的合同状态是:
合同期2007年10月23日——2010年10月22日,违约金2000元/年,签订日期是2008年1月22日,请问,如果我离职适用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需要交违约金吗?
我们公司规定,08年以后的小额培训不收违约金了,大额的依然收,虽然没签培训合同。这样对吗?

我们公司规定,08年以后的小额培训不收违约金了,大额的依然收,虽然没签培训合同。这样对吗?
  这个问题是这样,如果没签培训合同,但用工单位能够举出培训证据,比如派你到法国培训多少天,发生多少费用等,在你离职时是可要求违约金的。但是规定每年固定多少违约金显然是不合适的。

  1、新实施的叫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劳动法依然有效。
  2、如果你离职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无规定的适用劳动法
  3、不需交。
  违约金只要两种情况可以约定
  关于违约金,劳动法有以下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合同内规定的起始日期在2008年1月1日前的都只使用旧的劳动法,不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所以如果你的合同标注起始日期是在2007年10月23日的话,约定的违约金是有效的,但就像楼上所说的,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进行过培训、保密义务等),在你离职时如果涉及到赔偿违约金问题的,一般仲裁是你输,而如果法院判的话一般是你赢,即不用赔偿
Understand?

培训需要违约金
你的就合同仍然需要违约金,而且只能签署旧合同,不然你中间那段没有合同的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你一毛工资
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