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4:21:19
我这个合同中这么写的“第六条 甲方(公司)安排乙方(我)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一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执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度的,一方平均每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第七条 乙方的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和甲方的有关制度” 按照公司的修改可以 ,但是我现在加班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上班 依然没加班费,而且这个公司还是大公司谓。 我相问下 这个第六条是不是存在矛盾?

1、不要从合同本身找矛盾,最多也不过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效力;
2、以上三种工时制度是择一适用,不是同时适用,合同中要明确适用哪一种;
3、安排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你可以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