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1:33:58
我在4个月前签定了劳动合同(2008年前),我现在要离开这个公司,公司问我要3000元钱的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约定是30000元),但我并没有为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也没有参加公司的任何什么其他的培训费及其他的费用。

他问我要这3000块钱有依据吗?如果说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那么他有理由跟我要这个违约金吗???工作地点是在大连说大连政府扶植大连的IT业,说每个人走都必须要这个违约金,有理由吗?有这个说道吗?请大家指教。

新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不允许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但对于以前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是继续履行。但对于“继续履行”,是否允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约金的条款继续生效,存在争议,有待司法解释明确。但我认为应当是在08年后不允许上述违约金生效的。这是立法的本意。

虽然没有给公司造成麻烦,但是在法律上你们已签订了合同,你解除签约不对,公司应考虑你要离开的理由,是否与该公司有关,若有关,那另当别论,若无关,你应该与其协调,我认为,在没有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执意要求赔偿,那是该公司的问题

合同无明显约定的情况下, 是不需要赔偿的。
即使合同约定了,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问题是你有没有得到4个月工资以外的其他预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