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是不是可以不用计题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0:38:00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是不是可以象福利费一样据实扣除

下面来说说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对于“三项费用”的处理:
1.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这里就不说了)
2.在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之后,
A.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企业的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新准则,那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条中只提到了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它还有其他用途)。然后在“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中提到了“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1)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在会计上已经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的计提比例,也就是说可以一点都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2)由于2007年是新旧通则、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参见前述财企[2007]48号文。
(3)对于2008年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我认为企业暂时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企业提取了,到了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现在还提取职工福利费,就与财企[2007]48号文的精神冲突了,并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另外,如果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