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通用于各种场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7:11:58
对于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领域,法律上有各种现成的“合同关系”,例如劳动合同,婚姻关系,领养关系;但是它们都有一定的特殊,复杂的限制。

例如,劳动合同一旦签订,老板必须给员工上保险。婚姻关系一旦成立,双方就不能再同时与别人结婚。领养关系有很多法律限制,达不到年龄规定的人不能领养。

那么,如果不愿被这种复杂的关系束缚,是否可以以有条件赠与合同来达到目的?例如,我想雇张三给我干点活,又不想给他上保险,那么我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说雇,只是跟他签订这么个合同:“如果张三在年月日前做到某事,那么我赠与张三1000元”。张三看了合同,就去做,结果只要能完工,就能得到一千元。我们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同理,我可以在未结婚的情况下和某女签订“如果某女和我同居某段时间,则此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多的一方有将其多出部分的一半赠与另一方”。

等等,这类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或者是否部分有效?请给出依据或案例。
谢谢有人看我这么罗嗦的问题。不过最好有案例支持,尤其是那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我早知道,只是不知道如何操作

你是个挺聪明的人,可立法者一般也都是很聪明的,何况法律又经过这么多年的传承和借鉴。
民法中的一个原则是“善良目的”。我国《合同法》也给于了确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单看你所说的这种“有条件赠与合同”是有效的(至少你具的第一个例子没什么问题),但要是你是为了逃避强制上保险或者其他什么目的而定的这类合同,无效。

这样的合同有的是有效的有的是无效的。只要你记得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共同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合同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说的就是这。

你的想法很有意思,我的理解是:
1、婚姻关系、领养关系,这些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虽然西方法律认为婚姻是一个“契约”,但在中国法律似乎没有得到认可;
2、“如果张三在年月日前做到某事,那么我赠与张三1000元”这种“赠与合同”,虽附义务却仍是单务合同关系,张三完全可以不去做,这就是与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双务合同最大的区别之处吧,而且,这种方式不排除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的可能。当然最关键是,这种意思已背离了赠与合同的法律本质,赠与是不存在对价的,这应该是赠与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所以如有人想以赠与名义行从他人劳动获取利益之实,将可能被判定为不属于赠与,即使附义务的赠与也不应该从所附义务中获得利益,这应该是赠与本质的法律意义吧,从这个角度来讲,其他双务合同改为冒似赠与合同的样子,也没法成为合法的赠与合同;
3、“如果某女和我同居某段时间,则此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多的一方有将其多出部分的一半赠与另一方”,这里的“赠与”本身存在问题,赠与是无权处理他人的财产的,因此只能是“此期间我所得财产的一半赠与另一方”,单务性如上,且,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即没有获得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以及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就是说,这样的赠与合同完全实现不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只能满足部分需要罢了,另一方不必在一方生病给予照顾。我看过一个案例,夫妻的一方因病变成植物人,另一方想在承诺继续照顾他的前提下解除婚姻关系,可是未获法院同意,因为成为植物人的这一方的生存已完全依赖于这段夫妻关系的另一方了。其实,夫妻法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