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辩驳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2:32:50
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要公司给付以前的节
假日加班费,劳动仲裁支持了,但一审法院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以超出用人单位举证合理范围两年为由,驳回了仲裁结果,我感觉很不对,但却不知道怎么办,恳请路过高手帮助,先在此感谢。我要求的是2001年至2004年的,我是2007年在职的时候提出仲裁的,另外,我当时漏掉的2004年至2007年的可以再重新起诉吗,这一段当时有提,但没有要。再次感谢。
我是劳务派遣性质企业,没有合同,如果2004年至2007年的可以重新起诉,要怎么写呢,已什么理由呢,还要去仲裁吗,他们说有时效问题,请多指教。谢谢。

1、如果你对加班没有证据的话,那么需要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确实可以以两年的保存期限为由只提供两年内的相关资料。既然没有之前的证据,法院当然也不好判给你补多少加班费。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在这之前的加班状况,则不能以此为由驳回。
2、对于2004—2007的部分你可以重新起诉。
3、没有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和适用劳动合同法。至于社保等问题,时效一样适用最新规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