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58条 应该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0:15:03
2002年保险法第58条 应该如何理解?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是否合同在两年的期间内,不缴纳当期保险费,合同就中止,其后的或者应如何理解?如果在保险有约定的情况下,不缴纳当期保险费从保险金额中扣除,是否合同就不受两年的时限,且合同关系不中止?

中止和终止不一样,60天不交是中止,可以补交恢复效力
2年不交就终止了,合同失效,前面的钱全白交了。
约定一般是说减额付清,后面不再交,但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另外就是现金价值抵交保费,保单交了几年后会产生现金价值(就是退保能拿的钱),可以抵交当期保费,仍然有效,但如果抵完了也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