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之合同与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6:16:32
我月工资1700,年底有奖金3000左右。合同快到期了。请问合同到期后厂里不和我续签合同的话,厂里应该补偿我吗?如果补偿的话,补偿多少呢?我在厂里已经4年了,请不要发劳动法给我看,我想要直接的回答。谢谢
我是2005年进厂的,08年1月份签订的合同,如果不续签签订合同,难道补偿金只是从08年算起来的吗?不可能吧?不会无辜的把你几年的工龄去掉的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最后两条,你的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就算到今年年底合同到期,也只能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1700加上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奖金(包括去年的年终奖)、加班费、补贴,月平均应该高于1700。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应该补偿。
2、补偿一个月工资。因为终止合同补偿是从08.1.1起计算。
加分吧。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以补偿你4个月的工资,同时如果非自愿失业,还可以去申领失业金(当然,前提是单位给你缴纳了失业保险)

你们的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不和你续签合同并不违法,也不会赔偿给你,因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导致合同终止的,不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他们不和你续签属于合法的行为.但你们还可以继续商定续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