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什么时间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1:27:53
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看下我的情况:2007年3月进公司,2008年8月被公司辞退,其间未签合劳动合同。
我劳动仲裁可不可以还申请公司支付我2008年3月到2008后8月的双倍工资。
其实我想搞清的是:这条规定是对新劳动法实施后新招员工实用,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2008.1.1日开始计算的吗?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但是执行新法的时候,给了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个月的签订时间就是一月份不算入未签订时间内.所以你可以申请2008年2月到8月双倍工资,07年及08年1月不计入范围内.无固定期限是从08年开始计算的,从08年到现在你还不满一年,不能算作无固定期限.

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工作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给与不低于两个月工资的补偿。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这个理解应该你的应该是08年1-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从09年1月1日起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关于双倍工资,你是可以申请的。
只是有的仲裁只裁2008年5月以后的,因为他们认为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仲裁时效应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对于3月1日建立的劳动关系可能会超出60日的仲裁时效,即不受法律保护。在仲裁阶段关键看你是3月何时入职。
但本人认为,《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标准,(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双倍工资不言而喻指的是工资,而并不是补偿或是赔偿。据此,我们不难判断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不必然受60日限制。因此如果仲裁裁决没有包含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的双倍工资时,请去法院起诉,一定会被支持的。
二、《劳动合同法》除适用于实施后发生的劳动关系,也适用于连续的劳动合同。即跨法劳动合同。如2007年5月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适用本法。
三、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作出了相关规定。应从2008年1月日起开始计算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满一年即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1月起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你前述的情况,最早只可以从2008年2月1日起请求支付。因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展起。“超过”二字意在于此。

恩,是从08.1.1日开始算的,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