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7:47:32
2005年12月9日,被告人甲骑摩托车经过一菜市场,见到摊主乙的香蕉不错,便停车拿了一串放在车后备箱上,没有付钱。甲正准备要走时,乙追了出来,甲即踢其腹部一脚,致使乙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损伤系重伤。经调查,甲是当地一地痞,经常随意殴打他人。检察机关以甲犯寻衅滋事罪起诉至当地法院。请问:如果你是法官,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注:请于下次上课时交上,答案不少于100字。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
所谓的寻衅滋事事指寻找理由,借口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但本案中乙损伤系重伤,超过了限度。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的人的身体健康权是指己身之外的自然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

甲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甲先前有抢夺的行为,但是之后的殴打致人重伤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更为严重,所以重罪吸收轻罪。
以过失致人重伤处理。

检察院的起诉有问题。
若是单以甲抢夺乙的香蕉,将乙打伤这件事起诉,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若是以甲平时无缘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起诉,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明显偏轻。

应当涉嫌寻衅滋事罪,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