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越权行为责任归属及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2 17:06:00
例:某有限公司的公司A的经理XX以分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B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发送货物,后经检验,该分公司A发送的货物不负荷合同约定又拒绝返还定金及违约金,故B向A提起诉讼,A要求总公司参与诉讼,总公司认为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需由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该分公司A的经理XX是由总公司经理SS擅自以总公司名义委任的,故对A公司XX的行为,总公司不予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对于分公司的越权行为,其责任归属及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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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该经理是股东吗?如果是的话,则应以其出资承担责任,如果不是,经理隶属于董事会,加以公司章程具体分析。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负责。
我还是个学生,这种问题应该咨询你们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