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文凭能学会计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23:30:01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除外)的人员,都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具备本市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
(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
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2000年7月1日后毕业生执行此办法,具体取证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中央及外省市院校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从所在学校取得中
央或学校所在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上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到北京市工作的,
自到工作单位报到起即日内,持原会计资格证书转出证明、转入单位证明及原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原件)到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转入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市属国有单位工作的,到
单位所属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