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9:33:19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里我觉得有点难以理解,哪位高手能帮解释一下这里面的逻辑关系么?是否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必须无条件赔付保险金呢?
补充:超过保险公司能够解除合同的最高时限(合同成立后二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还可以拒赔吗?

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过了2年,保险公司就得赔
以前的如实告知,对于客户确实太严格了,只要有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就不赔.
现在的话,如果是8,10年前的住院,保险公司还是得赔.

你好,你需要明白.
1,这个是对客户利益的保护
2,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不意味着"纵容带病投保"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客户,就算是过了2年.
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

"故意"很容易理解.
关键的分歧在"重大过失"上面.

以后关于这个的官司也少不了的.
保险公司只要能证明"你应该知道,但没有如实告知".
那么根据你隐瞒的病情对事故的影响程度,保险公司可能不赔

这条规定了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但是这解除权有两种情况不可行使,即知道事由三十日后和合同成立两年后.

换句话说,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之而拒赔或是加费.

提醒一点:新保险法2009.10.1起实施,之前买的不适用。
很显然新保险法实施后的情况是: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种情况更加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之前买的适用的相关条款是;

老《保险法》(09.10.1之前购买的保险的情况适用的。)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