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2 17:17:18
比如某人开车因轮胎突然爆炸翻车,造成乘车人死亡的,驾驶员应追究刑事责任吗?

您好,这里是西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作出如下回答:
1.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如果证实确实是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某人开车因轮胎突然爆炸翻车,造成乘车人死亡的,如果能证明确实是由于轮胎突然爆炸翻车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就不构成犯罪。而且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亦可作为免责的条件。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刑法》13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解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