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的立案前一定要进行伤害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1 14:41:07
医院使用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措插入我父亲左脑内,严重损伤了左脑运动中枢(支配右侧肢体运动的神经组织)和运动性语言中枢(又称说话中枢)等脑组织,直接造成了病人的右侧肢体瘫痪和失语,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医院使用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定罪处罚。
请问:
一定要有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果才能立案吗?

不需要。
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而您所说的是在审查起诉和定罪量刑时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有损害的结果,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察